1、《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20年8月20日印发,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禁止船舶向内河水域排放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残油(油泥)、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禁止船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京杭运河、漓江及其他要求禁止生活污水排放的水域排放生活污水;禁止船舶在三峡库区、京杭运河、漓江及其他要求禁止机器处所油污水排放的水域排放机器处所油污水。
2、《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正式通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单位和个人拒绝按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个人可罚款不超过1000元,单位可罚款不超过3万元;餐饮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的,可罚款500到5000元;混装混运的,可罚款1万元到5万元。
3、《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经长沙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长沙、株洲、湘潭三市跨区域协作处理生活垃圾的,由三市人民政府共同制定区域环境补偿制度;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可罚款50元到200元,单位可罚款5万元到50万元;生活垃圾处理单位不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可罚款5000元到2万元。
4、《三亚市餐厨垃圾管理规定》
经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批准,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许可证;收运合同应载明餐厨垃圾收运时间、频次、接收点、分类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单位罚款可达1000元到100万元,个人罚款可达100元到500元。
5、《徐州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条例》
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批准,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确立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制度,关注工业危险废物的减量化产生以及资源的综合利用;在市级层面建立了协调机制,并在淮海经济区建立协同治理的模式;鼓励非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自愿与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协议。
6、《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严格工业项目准入,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产生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镇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有毒有害废水禁止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管网;违规排放水污染物情节严重可责令停业。
7、《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7月30日,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实施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建立跨区县(自治县)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治工作机制;禁止在长江、嘉陵江、乌江岸线一公里范围内布局新建重化工、纸浆制造、印染等存在环境风险的项目;要求完善“分级保护”制度。
8、《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洛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审查批准,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边界标识和警示标志的,可处5000元到2万元罚款;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可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非法采挖河道砂石,利用涉河建设工程、城市河渠治理工程、清淤疏浚等活动采挖河道砂石谋取非法利益的,可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
9、河北《关于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若干规定》
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禁止船舶在港内使用焚烧炉,违者可处以3000元到3万元罚款;船舶可以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船载蓄电装置或者尾气后处理等替代措施满足船舶大气排放控制要求;皇岛市、唐山市、沧州市根据本规定制定或者修订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具体管理办法。
10、福建《莆田市城市生态绿心保护条例》
2020年1月7日莆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2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专款专用;明确城市、镇村开发建设边界和生态环境保护、耕地保护、水陆交通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规划要求;绿心划分为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引导建设区,具体范围由绿心规划确定;在禁止建设区内,除水利工程、水上交通、农田灌溉、机耕道等必要的公共设施和生态保护修复设施建设外,不得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绿心水域实行河长制、湖长制管理,水质主要指标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11、《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
2020年6月23日鄂尔多斯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经2020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矿产资源开发应当与环境保护、资源保护、城乡建设相协调,推广应用绿色开采技术,最大限度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扰动和破坏;共伴生矿产资源应当综合开发利用,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科学利用固体废弃物、废水等。
12、《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
2020年6月2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应当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遵循科学规划、源头控制、重点治理、分类施策、防治结合和全程监管的原则;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相关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可罚款2万元到20万元;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相关措施控制、减少扬尘排放的,可罚款1万元到10万元。
1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7月23日,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信用等级评定采集的信息包括了国家信用平台的信用信息,与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相衔接,同时建立了“自治区限期整改名单”、“自治区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等具有区域特色的制度;明确实行等级评定,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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